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780號聲請人 宋秀桂 代理人 邱麗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宋春花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共有物優先承買之事通知相對人,然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址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聲請書、戶籍資料、信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三、經查,相對人雖於民國(下同)75年9月1日出境並為戶籍登記,惟渠等登載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另有位於美國德州之國外地址,此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8年5月30日領一字第1085118782號函在卷可憑。聲請人未提出向相對人境外地址無法送達之釋明,尚難逕認其應受送達處所係處於不明之狀態,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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