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5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黃建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6,7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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