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秀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秀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秀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合計1年3月,於民國109年12月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10年
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19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