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王郁雯 被告 施柏閔
謝權松
黃志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