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群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叁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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