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3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