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傷害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3罪部分,並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日期應更正為98年4月2日),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簡字第10857號、98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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