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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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6年度偵字第12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總毛重壹點貳伍公克、總淨重零
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其刑
2分之1。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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