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56號原告 范織欽 被告 唐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判決被告就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高雄市第一屆直轄市議員選舉第15選區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