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04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黃立中 、被告久玖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力建中 、京冠廣告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737號),除債務人黃立中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7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