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王韡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芝瑜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到期日001王韡臻110年6月24日20,000,000元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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