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調裁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家調裁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調裁字第27號聲請人 林自強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 律師相對人 林憶曉 兼法定代理 戴依潔戴福貞 人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第一頁第十五行中關於「林憶曉」之記載,應更正為「戴依潔即戴福貞」,第二頁第六行中關於「與相對人林憶曉原為夫妻」之記載,應更正為與「相對人戴依潔即戴福貞原為夫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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