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 林信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婉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