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生智權有限公司、 陳筠麒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