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債權人 鍾錦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世雄李介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李介明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所附支票李介明為背書人)㈡確認原因事實所敘債務人莊世雄、李介明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1紙是否有誤?㈢提出票號AJ0000000之支票1紙清晰影本(因支票號碼影印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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