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67號原告 江宥滋 被告 黃茂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1號,原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20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