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110號原告 楊禮明 被告 張富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審易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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