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王宇婕 被告 陳彥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第126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歐陽儀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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