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35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
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起共同收養丁○○(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