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0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江松政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於主文內,對被告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江松政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重訴字第71號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2年度上重訴字第48號撤銷原判決,仍判處無期徒刑,並由最高法院以83年度台上字第309號駁回上訴而確定。聲明異議人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5年6月22日假釋出監。
假釋期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壢交簡字第
57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4年8月11日經本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嗣法務部於104年10月6日以法授矯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撤銷上開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執行殘餘刑期,而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核發105年執更緝丙字第210號指揮書,執行前開無期徒刑。依前開說明,檢察官所執行者,乃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上重訴字第48號判決,本件異議之聲明,應向臺灣高等法院為之。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