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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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債權人 李秀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莊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民國105年11月23日借據所載:「自105年9月至12月已還款壹萬肆仟元」,則台端仍請求全額欠款之依據?
二、債務人顏莊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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