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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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曾元超 訴訟代理人 徐玉珍 被告 賴廷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即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起訴請求共同被告 陳佑誠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尚未審結,不在本次移送範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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