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25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莊瑄環 債務人 范春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