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21號原告華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天民 原告大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天民被告鶴齡電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明 被告百福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秀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