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七月、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矯司字第0970025576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