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675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呂炳煌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呂炳煌之父 呂藤樹 、母呂朱𤆬治之除戶謄本。
(三)被繼承人呂炳煌之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呂炳煌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五)提出本件遺產管理人之適當人選。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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