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士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士杰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受刑人羅士杰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分別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王萬金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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