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告 王士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事訴訟程序旨在決定當事人間私法上權利義務之存否及範圍,與刑事訴訟程序目的在行使國家追訴權與刑罰權有別,本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此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17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揆諸前開說明,民事法院就兩造所爭執之事實,應自行調查審理,依職權獨立認定。故原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

  法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特定原告請求裁判之具體內容

  ,是本院無從據以確認原告於本件請求之真意為何。基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另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以確保當事人權利。如當事人不諳法律,宜諮詢合格之律師,附此敘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附件

一、原告對各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請求權基礎係依據民法之何

  項條文?

二、各被告分別係以何項具體之行為,侵害原告之權利?

三、各被告之前開行為,與原告之權利受有損害間,何以具有相

  當因果關係?(應視請求權基礎進行論述)

四、各被告就前開行為,何以具有故意或過失?(應視請求權基礎

  進行論述)

五、原告所請求各被告賠償之金錢數額,具體計算方式為何?

六、另依現行實務見解,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應

  以各共同侵權行為人各自該當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為前提,

  此與刑事案件共同正犯之要件有所區別,是以,原告自應分

  別就「各」被告之侵權行為進行具體之論述,理由方得謂完

  備,附此敘明。

七、如提供相關證據,請依下列方式:

 ㈠前開主張所憑之事實,如有證據調查之聲請,請逐項敘明證據方法、待證事實、必要性及關連性,以供本院審酌調查之必要性,並避免有所闕漏。

 ㈡已提出之證據部分,請參照附表所示之格式,整理證據清單表俾供本院整理相關事證。證據清單格式如下:

編號

待證事實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備註

1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