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大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聲請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民國110年9月3日匯款予相對人之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聲證2,第327項),非聲請人民國114年3月14日聲請狀第3頁第二行所述新臺幣30萬元,亦予聲證3第5頁民國110年8月26日LINE對話紀錄內「7.0903動力極限>>周個人中信

500000」不符,請陳明該筆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若匯款金額係新臺幣20萬元,聲請人應更正聲請狀第3頁及請求總額。

==========強制換頁==========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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