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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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49號上訴人 廖秀玲 被上訴人 蔡三德
林秀玉 蔡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4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黃信樺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