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3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字第3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交簡字第39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8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爰審酌被告駕車肇事後,即行逃逸,罔顧受害人身體傷亡之情形,行為乃屬可議,且犯後未完全坦承犯行,顯非有完全改過之心,本不宜寬恕,然念被害人甲○○傷勢不重,尚未釀成大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18039號被告乙○○男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旗津區上竹裡中洲二路226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8年5月14日12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 孫素月 ,沿高雄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河南路口欲直行通過該路口時,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沿河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乙○○因閃避不及而碰撞甲○○騎乘之機車左前車頭,致甲○○受有左手掌擦傷、下背部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乙○○發現肇事後雖下車查看,惟因甲○○堅持報警處理並欲前往事故地點旁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報案,乙○○見狀竟未經甲○○同意即趁隙駕車駛離現場。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偵訊及警詢供述│坦承於上開時地駕車碰撞甲○○││││之機車,下車查看後即駕車離開││││肇事現場│├──┼─────────┼──────────────┤│二│證人甲○○警詢證述│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駕車碰撞徐││││飛然騎乘之機車,致甲○○倒地││││受傷,被告雖停車查看,惟未經││││甲○○同意即駕車離去之事實│├──┼─────────┼──────────────┤│三│證人孫素月偵查證詞│1.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駕車與徐││││飛然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被││││告有下車表示要將甲○○送醫││││,惟因沒錢而駕車離開現場││││2.證人表示未聽到甲○○有同意││││被告可離開現場。是被告辯稱││││係經甲○○同意始駕車離去雲││││雲,委無可採│├──┼─────────┼──────────────┤│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駕車與 徐飛 │├──┼─────────┤然所騎乘之機車發生車禍後駛離││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現場│││告表││├──┼─────────┤││六│現場照片13張││├──┼─────────┤││七│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八│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證明甲○○於98年5月14日因本│││斷證明書1紙│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傷害就醫│└──┴─────────┴──────────────┘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檢察官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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