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鉦欽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嚴鉦欽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嚴鉦欽受僱於協峯工程行,擔任臨時工,並以駕駛工程行之自小貨車為其附隨業務,而為從事業務之人,於104年5月10日19時35分許,無駕駛執照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沿臺中市○里區○○路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同路接近興農路口之路段時,其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路況均良好,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乃竟因不熟路況,為尋找路標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前行,適 陳詩婷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沿同路外側車道同方向行駛在嚴鉦欽上開自小貨車前方,被告嚴鉦欽上開自小貨車右前車頭因而碰撞陳詩婷上開重機車後車尾,致陳詩婷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蛛腦膜下腔出血、多處擦挫傷等傷害。詎被告嚴鉦欽駕駛上開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後,竟未停留現場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救護措施,因肇事心虛而當場駕車離去(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本院另行審結)。嗣經警調閱道路監視器影像而循線查獲。案經陳詩婷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因業務過失傷害人罪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嚴鉦欽業務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因業務過失傷害人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上開業務過失傷害部分,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惟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並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是以此業務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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