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調字第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20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下午3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陳瑞鈴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叁萬
  元。
二、兩造均在臺南市○○路○段○○○號果菜市場設攤營業,相對
  人承諾自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將載貨之小貨車經由市場
  第五棟及第六棟建築間之通道進出,並停放在自有攤位前卸
  貨,不得影響聲請人攤位之營運及物品。
三、聲請人願於收訖第一項金額後,撤回對相對人刑事傷害罪之
  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五號)。
四、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