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20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下午3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陳瑞鈴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叁萬
元。
二、兩造均在臺南市○○路○段○○○號果菜市場設攤營業,相對
人承諾自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將載貨之小貨車經由市場
第五棟及第六棟建築間之通道進出,並停放在自有攤位前卸
貨,不得影響聲請人攤位之營運及物品。
三、聲請人願於收訖第一項金額後,撤回對相對人刑事傷害罪之
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五號)。
四、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