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9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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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9907號
原   告 興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亥○○
原   告 辛○○
原   告 辰○○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原   告 寅○○
原   告 丑○○
原   告 酉○○
原   告 癸○○
原   告 宇○○
原   告 戌○○
原   告 丙○○
原   告 己○○
原   告 午○○
原   告 未○○
原   告 天○○
原   告 地○○
原   告 戊○○
原   告 壬○○
原   告 庚○○
原   告 甲○○
原   告 卯○○
前列二十二人共同
訟訴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
前列二十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許志嘉 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世界公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巳○○
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鄭崇文律師應補
正原告興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辛○○、辰○○、乙○○○、丁
○○○、寅○○、丑○○、酉○○、癸○○、宇○○、戌○○、
丙○○、己○○、午○○、未○○、天○○、地○○、戊○○等
18人之委任狀;被告應提出所主張損害及費用等相關證明、並可
自行協同證人申○○、子○○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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