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即原告 3號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肆萬零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