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明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