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阿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阿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阿長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