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趙景武 相對人 黃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8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
(五)抵押權確定期日:131年8月1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昭銘。嗣相對人黃昭銘於101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4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1年8月2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1年10月2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90,45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武德││000-0000│建│1845.51│10000分之8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17│臺中市大里區武│集合住宅│第六層:54.78│陽台:3.72│││││德段58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54.78│花台:1.14││││├───────┤9層│││││││臺中市大里區上││││││││興街二段51巷29││││││││號6樓│││││├─┴──┴───────┴────────┴───────┴─────┴────┤│共同使用部分:武德段797-000建號2766.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