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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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原告 賀姿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家茜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46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7年8月28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41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就該民事裁定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7年11月14日以107年度抗字第380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