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燕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兆祥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
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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