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李智武 被告 吳欣蓉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37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懿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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