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61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5,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