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名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名村因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名村因詐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許文碩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黃名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共2罪)│├────────┼──────────┼──────────┼──────────┤│犯罪日期│108年1月15日至│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7日、│││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5852號│108年度偵字第5852號│108年度偵字第1474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27號│108年度訴字第72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18日│108年11月18日│108年11月20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27號│108年度訴字第72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7日│108年12月7日│109年3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986│109年度執更字第2986│109年度執更字第2986│││號│號│號│││(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134號│109年度聲字第2134號│109年度聲字第21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年)│2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8年1月7日│108年1月4日、│108年1月4日、││││108年1月8日│108年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4745號│108年度偵字第3842號│108年度偵字第3842號││││等│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6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3│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3││實│││、440號│、440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0日│109年5月21日│109年5月2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6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3│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3││決│││、440號│、4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13日│109年6月22日│109年6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986│109年度執字第11668號│109年度執字第11668號│││號│(編號5至7經本院確定│(編號5至7經本院確定│││(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9年度聲字第2134號│2年)│2年)│││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842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3││││實││、440號││││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21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3││││決││、4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668號│││││(編號5至7經本院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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