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089號債權人 洪千惠 債務人 邱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8089號│├─┬───────────┬───────────┬───────────┬───────────┤│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99年10月18日│300,000元│BA0000000│100年5月19日││1│││││├─┼───────────┼───────────┼───────────┼───────────┤│00│99年11月13日│300,000元│BA0000000│100年5月19日││2│││││├─┼───────────┼───────────┼───────────┼───────────┤│00│100年1月30日│500,000元│BA0000000│100年5月19日││3│││││├─┼───────────┼───────────┼───────────┼───────────┤│00│100年4月1日│400,000元│CA0000000│100年5月19日││4│││││├─┼───────────┼───────────┼───────────┼───────────┤│00│100年4月4日│500,000元│CA0000000│100年5月19日││5│││││└─┴───────────┴───────────┴───────────┴───────────┘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