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緯綸 法定代理人 林宇麒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霈婕
林妍婷 林上喻 法定代理人 林長輝
楊千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緯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特留分扣減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49,374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0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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