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葉子榕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子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葉子榕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被告提出保證金並繳納現金後,予以具保在案,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本院110年11月23日審理期日到庭,復經拘提未果,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傳票送達回證、本院刑事報到單、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稽。且被告並無在監押,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在卷足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亦依法併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