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563號聲請人 林吳寶珠
吳金珠
吳榮源 相對人 吳道憲
吳道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二、第一行關於「第三人 吳麗琴吳麗娟吳麗霞 共有..」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第三人吳麗琴、吳麗娟、吳麗霞、 吳榮釗 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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