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8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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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803號債權人 關美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淑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依所附證物票據發票人為 張武雄
,若債務人確認為張淑娟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