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 劉明義 原告與被告高雄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撤銷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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