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於民國95年7月13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96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08號、95年度訴字第169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見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68號裁定),自95年7月13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7年12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1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6年12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539號函、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